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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公示催告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家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家補字第137號
聲  請  人  蔡志杰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彭徐晃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彭徐晃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之
   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。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,且係因
   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
    法第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
   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為原
    定徵收費用數額,加徵十分之五,故為新臺幣1,500元。茲
   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、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,限聲明人
 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    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,對於費用之裁
    定,不得獨立聲明不服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 陳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