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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7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6525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債  務  人  黃淑娟  

債  務  人  尤盈方  

債  務  人  尤政之  

債  務  人  董正信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    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
   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、第28條第1項規定
    ,債務人住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
    轄法院之地,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法院俱
    有管轄權;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   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淑娟對第三人永原不動產仲
    介經紀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債權,並請求函查債務人黃淑娟
    、尤盈方之勞保投保資料、郵局存款資料及人身保險資料,
    核屬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之情形。次查,第三人
    永原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設立於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路000
    號1樓,業據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在卷可稽。依
    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
   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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