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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執字第16128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債  務  人  蔡豪傑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以如以債務
    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,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
    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之權利(含信託受益權)為執行標的時,
    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、事務所地等,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。
    其管轄之執行法院,為該第三人住所地、事務所地等之法院
    (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(上)第104 頁參照)。
    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
    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
   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
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經查,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
    份有限公司係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樓,依上開說明,
    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,故本件應由該
    第三人公司登記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
   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
    於上開法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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