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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6-01-0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服部泰久
代  理  人  李美萱  
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一、應補正之事項:
   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(票據號碼:RT0479486)1紙,向付
    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即該通知書
    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,不得以影本代之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9 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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