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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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劉韋恩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劉韋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903***994號、0000000000號
電信費新台幣(下同)28,800元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存在門號0903***994號之
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713元之債權
釋明文件,及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7,330元之債權
釋明文件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
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申請書,及得收
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。債權人於114年4月
13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門號0903***994號
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713元之債
權、及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7,330元之債權之釋明
文件。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
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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