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71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劉韋恩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劉韋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門號0903***994號、0000000000號
    電信費新台幣(下同)28,800元為由,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    令,惟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相對人間存在門號0903***994號之
    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713元之債權
    釋明文件,及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7,330元之債權
    釋明文件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
    內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申請書,及得收
    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之債權釋明文件。債權人於114年4月
    13日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門號0903***994號
    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收取該門號之專案補貼款713元之債
    權、及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17,330元之債權之釋明
    文件。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