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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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4號
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郭書妤
債 務 人 傅煜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,678元,及其中新臺幣6,02
4元部分,自民國10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債
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權人並未釋明其得請
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-000000(下稱系爭門號)專案
補貼款新臺幣(下同)15,44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,嗣本院於
115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
日送達債權人,債權人固於同年月23日以民事陳報狀補正,
主張系爭門號因申辦傳真之故,無法提出清晰證明文件,然
系爭門號與同時段申請之門號0000-000000均係簽立相同內
容之「最懂你992‖_36M」專案同意書,故按專案同意書約定
,債務人即應給付債權人專案補償款15,443元云云,惟本院
審酌聲請狀所附債權人主張系爭門號之專案同意書模糊不清
無法辨認專案補貼款約定,且債權人補正之專案同意書門號
亦非系爭門號,是債權人就系爭門號之專案補貼款15,443元
部分,仍未提出完整之釋明文件。從而,債權人逾主文所示
之聲請,於法未合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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