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馨慧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
條至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督促程序應於外
國為之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及第509
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馨慧發支付命令,經核
相對人業於民國88年12月20日遷出國外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
之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。是依上開規定,聲
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