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孫馨徽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9,54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   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孫馨徽於114年06月02日
   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
    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
   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
    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
    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
    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
   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
    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
   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
    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67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413元 孫馨徽 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504133元  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.93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504133元 孫馨徽 自民國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