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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65號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務  人  葉淑惠即湯葉淑蕙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,786元,及自民國96年4月2
    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
    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葉淑惠即湯葉淑蕙於民國
    93年05月05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,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
    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,並於次月相當
    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。有關借款期限、還款金額、繳息
    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
    約定書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
    人均置之不理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
    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
    之給付,有約定書為憑。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
    ,狀請 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
    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
   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