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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205號
債  權  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


債  務  人  郭依淳即郭依錞



            郭福金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7,525元,及如附表所
    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債務人郭依淳即郭依錞於民國106年間邀同債務人郭福金為
   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,約定
   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
    筆動用,共動用8筆,合計新臺幣259,210元。自申請貸款之
    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
    ,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
    。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
    之日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依教育部之公
    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。如因逾期依約定
   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自轉列催收款項
    之日(115年04月22日)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
    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  ㈡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
   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逾期六
   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
    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
    金。
  ㈢詎債務人郭依淳即郭依錞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
    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]欄所載之
   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
   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
    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郭福金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
    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    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20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525元 郭依淳即郭依錞、郭福金 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5年4月21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.775    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.775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7525元 郭依淳即郭依錞、郭福金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