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弘泰土木包工業
法定代理人 潘弘聖
代 理 人 蘇志倫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美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提出得以釋明兩造有成立承攬契約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(如
:具兩造簽章之承攬契約書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