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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


債  務  人  郭奇富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669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
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7669元(如附件繳款通
    知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
    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