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顏大傑  
債  務  人  潘沄蓁  


            許哲瑋  


            許芷翎  


一、債務人潘沄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,803,759元,及自民
    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5計算
   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    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    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潘沄蓁
   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哲瑋、許芷翎負清償
    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