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債 務 人 潘沄蓁
許哲瑋
許芷翎
一、債務人潘沄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7,803,759元,及自民
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45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如對債務人潘沄蓁
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哲瑋、許芷翎負清償
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