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新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0條第2項,申請人經通知
或催告,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,
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。依卷附
存證信函所載之債務人地址並非其戶籍地,故請重新對債務
人之最新戶籍地址(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○路000號)為債權催告
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如信件被退
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