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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方新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第10條第2項,申請人經通知
    或催告,仍未支付和潤企業所訂應繳付之分期付款金額者,
    和潤企業得隨時縮短延後附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。依卷附
    存證信函所載之債務人地址並非其戶籍地,故請重新對債務
    人之最新戶籍地址(屏東縣○○鄉○○○○路000號)為債權催告
    通知,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(如信件被退
    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