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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
債  權  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進一  


債  務  人  鄭又誠  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號00樓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,58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鄭又誠〈身分證字號:Z00
    0000000〉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,並簽立約定條
    款在案〈證一〉,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,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
   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,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
    期。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,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
    規定,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
   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相對人截至民國115年1月21日止,尚結
    欠新臺幣13878元消費款、新臺幣710元循環利息,總計新臺
    幣14588元整未為清償〈證二〉,經聲請人屢催未果,爰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,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裁
    定如聲請意旨,藉保權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401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78元 鄭又誠 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