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高屏分局
法定代理人 游淑惠
代 理 人 張福助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
其法定代理人葉祺成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如法
定代理人死亡,請具狀陳明債務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,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