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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
其他/待認定 PTDV 2026-06-10 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3979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蔡佳璋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白永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陳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。 
二、承上,如係請求返還借款:
  ㈠請提出兩造有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4月30日之釋明文件或
    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。
  ㈡請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14年4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
    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(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。)
三、承一,如係請求給付票款,利息應自提示日即「退票日」起
    算,故請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息日為「
    民國114年10月30日」。(經查,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
    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為114年10月30日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