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TDV 支付命令(2026-06-10)
其他/待認定
PTDV
2026-06-10
案號:司促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967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務 人 伍小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,80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伍小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
信用卡消費(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,故
同屬一債務),自結帳日115年4月26日止,尚積欠如下消費
款:⒈消費本金:54,150元整(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)。⒉依
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
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
利息計算:3,453元整 (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)。⒊逾期費用
:1,200元整(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)。⒋雜項費用(即手續費
用):0元整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、第2項,持卡
人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
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未果,債權人為確
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對債
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
在監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
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
籍之身分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
政部移民署記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。
㈡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396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150元 伍小珍 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