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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93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上列聲請人與李炳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書狀提出之貸款約定書,其借
    款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2,000元,顯與本件請求之貸款
    本金餘額921,754元不符,應非該筆借款之申請書暨約定書
    。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金921,754元(即滿福貸
    信用貸款)之債權釋明文件(須可看出借款金額、借款期間
    、利率、違約金、加速條款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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