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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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王昱智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,85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王昱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2日止累計61,854元正未給付,其
中57,414元為消費款;3,240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87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97元 王昱智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717元 自民國115年3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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