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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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7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妤榛即陳雅婷
送達處所: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○00000○0號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,73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妤榛即陳雅婷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4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
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
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
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
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
5年03月20日止累計71,069元正未給付,其中65,538元為本
金;5,53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所示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陳妤榛即陳雅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
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
人至民國115年03月08日止累計85,667元正未給付,其中79,
672元為消費款;4,795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7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538元 陳妤榛即陳雅婷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9672元 自民國115年3月9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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