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65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蔡曉芳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,60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緣相對人蔡曉芳於民國110年08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  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
    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
    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26日止未受償
    之利息129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   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    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
   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  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
   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    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㈡緣相對人蔡曉芳於民國110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  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
   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
   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1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22
    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
   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
    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
   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
    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
    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
    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
    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⒉分期借款手續費
    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⒊年費:依各信用卡
    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
    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⒌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⒍
 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 每張100元;⒎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 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    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65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10元 蔡曉芳 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.99 002 新臺幣70442元  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