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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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俊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(如
信用卡約定條款等)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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