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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2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2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潘澄  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,75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潘澄於民國114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0元,約
    定自民國114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121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
    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2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
   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
   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
   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
   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   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
    止累計28,755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182元為本金;573元為
    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    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395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182元 潘澄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.28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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