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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4-3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9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陳妤榛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33,687元,及如附表
   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陳妤榛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0元,
    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
    3日止累計70,618元正未給付,其中65,538元為本金;5,080
    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   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    息。
  ㈡債務人陳妤榛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
    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0日止按月清
    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
    3日止累計77,743元正未給付,其中71,711元為本金;5,039
    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
   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
    利息。
  ㈢債務人陳妤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    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    115年02月08日止累計85,326元正未給付,其中79,672元為
    消費款;4,454元為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    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    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3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209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5538元 陳妤榛 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 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1711元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672元  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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