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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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謝丁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,354元,及其中新臺幣73,6
83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5月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
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
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
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
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
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
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
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
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2日止,帳款尚餘76,354元,及其
中本金73,683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
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子
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
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
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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