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莊英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0,393元,及其中36,4
33元,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11月21日、112年2月14日開
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
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
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
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
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
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
(以下同)40,393元,及其中本金36,433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1月18日止,帳款尚餘40,393元及其中
本金36,43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
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
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