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4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4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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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李玉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4,942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玉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
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累計64,942元正未給付,其
中59,785元為消費款;3,667元為循環利息;1,49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91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85元 李玉珍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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