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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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885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盧詠惠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盧詠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
表明請求之原因、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2項亦設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價
金新台幣(下同)55,338及其利息。惟查聲請人聲請時提出之
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及客戶對帳單等文件,並無相對人之(
電子/數位)簽名或蓋章,難認兩造間有分期付價買賣契約存
在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
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,上開裁定已於同
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,惟其迄今仍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及收
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
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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