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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芊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狀附借據與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借款期間不符(借
    款金額新臺幣42萬元,借據之借款期間為民國110年3月15日
    起至117年3月15日止,惟聲請狀記載「約定自110年3月15日
    起至123年11月15日止」;借款金額新臺幣91萬元,借據之
    借款期間為113年4月19日起至120年4月19日止,惟聲請狀記
    載「約定自113年4月19日起至123年11月19日止」),請查
    明原因事實是否記載有誤,或提出與原因事實相符之借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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