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3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608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郭冠廷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,012,786元,及如附
 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3年07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7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17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78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
    月09日止累計155,31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9,616元為本金;
    4,90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3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13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
    月09日止累計438,129元正未給付,其中423,339元為本金;
    13,997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
   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
    所示之利息。
  ㈢債務人郭冠廷於民國110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4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4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2
    月09日止累計419,340元正未給付,其中409,666元為本金;
    9,181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608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616元 郭冠廷  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23339元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09666元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