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3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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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楊秀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124,748元,及其中120
,484元,自民國115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91年7月29日、97年4月1日開始與
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
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
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
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
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
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
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
下同)124,748元,及其中本金120,484元未按期繳付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8日止,帳款尚餘124,748元及其中
本金120,48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
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
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於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又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
6月26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合併,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,世華聯合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,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並於92年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
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司暨原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
併後存續並更名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
第七十五條規定概括承受,於此敘明(詳附件)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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