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3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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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代 理 人 蘇偉譽
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宋貴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償款
新臺幣(下同)5,356元之債權釋明文件。(經查狀附門號0
000000000專案同意書僅約定專案補償款為5,000元)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
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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