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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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穎瑩即陳杏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,36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陳穎瑩即陳杏儀於民國108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
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714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66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
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
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
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⒉分期借款
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⒊年費:依各
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
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⒌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
元;⒍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
費簽單每張100元;⒎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
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1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1561元 陳杏儀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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