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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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愛倫
送達處所:屏東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巷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,23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林愛倫於民國95年05月10
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,
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新臺幣58230元。案經聲
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
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
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
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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