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3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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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31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陳凱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152,736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陳凱雯於民國114年09月3
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
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5年0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273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
金10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
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
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
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
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
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
還之借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
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31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陳凱雯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.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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