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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劉家瑋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,87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  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 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㈠債務人劉家瑋於民國112年08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27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16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16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
   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
   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
   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
   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
   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
    月29日止累計217,317元正未給付,其中210,294元為本金;
    6,23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
   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
    示之利息。
  ㈡債務人劉家瑋於民國112年01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60,000元
    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5日止按月
   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.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
   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
   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
    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
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
    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2
    9日止累計568,553元正未給付,其中558,820元為本金;8,9
    4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
    之利息。
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   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   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   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0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001162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294元 劉家瑋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8820元  自民國115年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87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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