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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薪資債權數額(2026-03-23)

勞資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3 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補字第15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孝、榮啓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
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
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
係指依原告訴之聲明,就該法律關係,原告可能獲得之利益若干
,核定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。次按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,應以
請求確認人就該法律關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
。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,第三人於接受
執行法院扣押命令後,提出書狀聲明異議,債權人認第三人之聲
明不實,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,起訴請求確認債務
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存在,核屬「確認之訴」性質,自應以系
爭執行標的之價值及債權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如獲勝訴判決所
得利益,據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
03號裁定參照)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陳俊
孝對被告榮啓食品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逾新台幣(下同)1
萬8,618元,目的在於受償其對於被告陳俊孝之54萬6,044元債權
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自應以原告所得受償之金額即54萬6,04
4元為準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
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
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
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 官  劉千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彥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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