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分割遺產(2025-11-2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1
案號:重家繼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丁○○
上二人共同
法定代理人 戊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4 日所
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5、編號31、編號33之記載,應更正
為如附表「更正後」各欄位內容所示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應予更正。爰依上揭法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李芳南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姚啟涵
附表
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25 聯華電子股票(2000股)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(2000股) 31 漢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股票(3000股)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(3000股) 33 振曜科枝脸份有限公司股票(80股)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(80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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