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(2026-04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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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85號 被 告 邱昭瑋 訴訟代理人 曾國華律師 上列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參加 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為訴訟參加,被告聲請駁 回參加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其駁回訴訟參加之聲請。 理 由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應徵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 元 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被告聲請駁回 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就原告邱郁湘等與被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參加,未據繳納裁判費, 爰依上開規定,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1,000 元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紀婕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