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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5-09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11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甲○○  


被      告  乙○○  
            戊○○  
            丁○○  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  己○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。按
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
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
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
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
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
,其訴訟標的價額,自應依起訴時尚未分割之全部遺產之總價額
,按原告(或被代位之繼承人)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。查本件原
告起訴代位其債務人丙○○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鄞玉快所遺坐落屏
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面積1,585.93平方公尺土地(公告土地現
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(下同)1,600元),並追加請求分割被繼承人
陳鄞玉快所遺同段169地號面積3,028.10平方公尺土地(公告土地
現值每平方公尺1,500元)及門牌號碼同鄉力社村力社路2之3號未
辦保存登記建物(課稅現值26萬5,500元)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
丙○○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1,核定為146萬9,028元(計算式:(1585
.93×1600+3028.1×1500+265500)×1/5=0000000,未滿1元部分四
捨五入),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(另經臺灣高等法
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),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,699
元,扣除原告已繳6,830元,尚應補繳1萬1,869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
如數補繳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。
又原告代位請求分割之上開169地號土地,尚未經辦理公同共有
之繼承登記,於法不合,宜速代辦繼承登記(強制執行法第11條
第3項參照),併予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  法  官  凃春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語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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