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(2025-12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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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0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昕緯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「後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是其起訴「前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
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
同)134萬9,212元,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9%計算之利息。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利息計算至
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4日(見114年度司促字第7706
號卷第3頁)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萬9,864元(計算式
詳如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,295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6,795元
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依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34萬9,212元) 1 利息 132萬1,421元 114年8月13日 114年8月14日 (2/365) 9% 651.66元 小計 651.66元 合計 134萬9,86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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