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(2025-1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7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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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68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豐儀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「後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
明文。是其起訴「前」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
均應併算其價額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
同)74萬1,052元,及其中73萬4,417元自民國114年8月1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。是依上開規
定,本件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8月13日(見11
4年度司促字第7683號卷第5頁)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
萬1,60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9,9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9,450元。
㈡提出準備書狀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依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 算 本 金 起 算 日 終 止 日 計算基數 年 息 給 付 總 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4萬1,052元) 1 利息 73萬4,417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(2/365) 13.72% 552.12元 小計 552.12元 合計 74萬1,60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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