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(2025-11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29號
原      告 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宸瀠  
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期霖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50萬7,50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4萬2,5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 法  官  彭聖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潘豐益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