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依職權裁定免責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4 案號:消債職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7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宋政杰即宋正杰



代  理  人  劉彥伯律師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王姍姍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代  理  人  郭偉成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
代  理  人  許允昌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黃心漪  
            柯易賢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宋政杰即宋正杰不免責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,除別有規定外
    ,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
    消債條例)第132條定有明文。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
    ,債務人有薪資、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,扣除自己
   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,而
   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,可處
   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
    者,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
    體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另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
    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
    者,不在此限:一、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
    責。二、故意隱匿、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,或為其他不
    利於債權人之處分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。三、捏造債務或承
    認不真實之債務。四、聲請清算前二年內,因消費奢侈商品
    或服務、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,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
    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,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。五
    、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,已有清算之原因,而隱瞞其事實,
   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。六、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
    ,非基於本人之義務,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
    為目的,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。七、隱匿、毀棄、偽造或變
    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,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
    確。八、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,或有
    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,致債權人受有損害,
    或重大延滯程序,復為同條例第133、134 條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:
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聲請清算,經本院以112年度
    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112年12月1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
    程序。復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,各相對人共受償
    179,911元後,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清
    字第85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等情,業據調取上開卷宗核
    閱屬實。
 ㈡關於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之收入部分,聲請人112年
    12月至114年3月均受僱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華
    郵政),112、113年有所得1,111,867元、1,137,879元,11
    4年1至3月每月薪資所得為60,340元,有郵政員工薪給明細
    可參,並經本院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
    無訛,則聲請人112年12月至114年3月所得共為1,411,555元
    【計算式:1,111,867×1/12+1,137,879+60,340×3=1,411,55
    5】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
    規定,以112、113、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
    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7,076元、17,076元、18,618元為
    計算基準,則聲請人112年12月至114年3月必要支出共為277
    ,842元【計算式:17,076×(1+12)+18,618×3=277,842】。
    基上,聲請人於開始清算程序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
    出後,尚有餘額1,133,713元(計算式:1,411,555-277,842
    =1,133,713),則本院自應審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
   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,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
   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。
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9年12月至111年11月間之可
    處分所得部分,聲請人亦受僱於中華郵政,聲請人109年至1
    11年有所得988,540元、1,013,067元、1,116,196元,經本
    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,應以此認聲
    請人當時之所得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
    要支出共為22,700元,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依消
   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其主張109年度必要支出高於1
    09、110、111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
    倍即14,866元、15,946元、17,076元部分,均應予剔除。基
    上,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得共為2,118,625元(
    計算式:988,540×1/12+1,013,067+1,116,196×11/12=2,118
    ,625),其必要支出共為394,054元(計算式:14,866+15,9
    46×12+17,076×11=394,054),其聲請清算前二年可處分所
    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1,724,571元(計算式:2,118,625-3
    94,054=1,724,571),而相對人於清算程序僅獲償179,911
    元且聲請人未得相對人同意免責。揆上說明,聲請人有消債
    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,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。此
    外,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其他各款應不
    免責事由,是本件即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之適用,併予敘明
    。 
三、末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,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,繼
   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,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
    受分配額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。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
    責之裁定確定後,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,而各普通債權人受
    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%以上者,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
    定免責。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、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    是以,聲請人雖經本院裁定不免責,然其如繼續清償債務達
    如附表所示之數額,仍得依上開規定向本院提出請求裁定免
    責之聲請。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2項之規定,附錄上開規
    定之條文內容並說明如上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單位:新臺幣)        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債權比率 分配總額 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之數額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%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%之數額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0,055元 9.45% 16,995元 162,972元 145,977元 64,011元 47,016元 2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0,300元 15.65% 28,158元 269,895元 241,737元 106,060元 77,902元 3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4,533元 9.28% 16,701元 160,040元 143,339元 62,907元 46,206元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,324元 9.19% 16,531元 158,489元 141,958元 62,265元 45,734元 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,551元 1.34% 2,419元 23,109元 20,690元 9,110元 6,691元 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3,030元 13.37% 24,055元 230,575元 206,520元 90,606元 66,551元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2,538元 9.52% 17,126元 164,179元 147,053元 64,508元 47,382元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4,592元 15.48% 27,855元 266,964元 239,109元 104,918元 77,063元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66,309元 16.72% 30,071元 288,348元 258,277元 113,262元 83,191元   總計  3,388,232元 100% 179,911元 1,724,571元 1,544,660元 677,647元 497,736元 各債權人已受償比例    5.3098% 繼續清償至第133條所定應清償之最低總額,各債權人受償比例   50.8988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