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2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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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消債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鍾鴻懋
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代 理 人 楊千慧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代 理 人 蘇訓儀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鍾鴻懋准予復權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
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10月23日確
定在案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
定證明書可參,並經本院核閱屬實。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
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依據首揭法律規定,應
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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