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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2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5號
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鍾鴻懋  
代  理  人  何明諺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楊千慧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代  理  人  蘇訓儀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相  對  人  
即 債權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鍾鴻懋准予復權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,消
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以114
    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,並於114年10月23日確
    定在案,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有上開案件裁定書及裁定確
    定證明書可參,並經本院核閱屬實。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
    裁定確定,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依據首揭法律規定,應
    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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