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期清償(2025-09-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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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8
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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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 人 池旻峰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葉佐炫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吳麒輝
高彩宸
高粲凱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高韻姍
相 對 人
即 債權 人 李曉琪
高韻姍
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認
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6個月(即自114年7月起至114
年12月止,共計6個月停止履行,並自115年1月起,依原更生方
案繼續履行)。
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
。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。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
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於
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。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75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急性腦中風住院治療,暫無工作能
力,無法依更生方案履行。是以,聲請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
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,爰請求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
行期限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,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裁定
開始更生程序,並經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
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復於113年12月23日確定,將本院調
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。又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
出診斷證明書為證,本院審酌聲請人因病需休養無法工作非
其所得控制,揆諸首開規定,足認聲請人確因不可歸責於己
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。本院審酌上情,因認為免
影響債權人受償權益過鉅,並參酌前開消債條例第75條關於
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規定之意旨,認本件應予延緩6個月清
償為適當。
㈡關於本院准予聲請人延期清償之期間,因聲請人係於114年7
月16日提出本件聲請,經核閱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狀
上之本院收文章戳自明,故應以114年7月為本件准予延期清
償裁定之起算點,併於審酌全案各情後,諭知如主文所示之
延期清償期間。至聲請人前所積欠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款項部
分,應由聲請人自行與債權人協商補繳或展延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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