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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3-0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李光忠  
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李光忠自民國115年3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
    例所定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    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   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(下同)4,16
    4,262元,有不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4年6月間,與最
    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
    債務清理前置協商,惟調解不成立。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
    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
    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   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111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勞保(就保、災保)
   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114年度司消
    債調字第110號調解卷宗核閱無訛。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前
    置協商不成立,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,聲請人自陳擔任補班司機,每月平均
    所得約為16,000元,有收入切結書可參,且聲請人於115年1
    月前均投保勞保於高雄巿聯結車駕駛員職業工會,顯未受僱
    於任何公司或商號,堪信屬實,又聲請人雖於115年1月起投
    保勞保於偉明理貨有限公司,經聲請人於調查程序陳明係為
    申請高雄港港區出入證而投保於特定公司,實際上未領取該
    公司薪資,是本院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,爰暫以
    每月16,000元計算其工作收入,另聲請人每月領有租屋補助
    3,200元,有領取存摺明細影本可佐,應予列計,則聲請人
    每月可支配所得共為19,200元(計算式:16,000+3,200=19,
    200)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為1
    7,000元,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低於依消債條
    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以115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
    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,應屬確實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後,僅餘2,200元(計
    算式:19,200-17,000=2,200),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
   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有
  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
    料查詢結果表及上開公司保單資料可佐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
    單未解約前尚無法用以清償,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
    7,654,424元,亦有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凱基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、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
    有限公司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
    有限公司於本院調解程序提出之陳報狀暨前置調解債權明細
    表可佐,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
    情形,而有清算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
    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
    有據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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