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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5-11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孔立蘋  

代  理  人  吳金源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A01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於法院裁定開
    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依本條
    例所定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;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
    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80條前段、第83條第1項
    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
    務官進行清算程序,復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
    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債務達新臺幣(下同)845,
    841元,有不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4年2月間,與最大
    債權金融機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前置協商,惟因無法負擔協商方案而調解不成立。又
    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,
    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
    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
    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件為證,並有聲請人
    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、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查詢
    表可佐,且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可稽。是聲請人既與債權人
    前置協商不成立,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擔任人力派遣之照服員,每
    月薪資為29,000元,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,且高於勞保投保
    薪資28,590元,有前引勞保資料查詢表可佐,堪信屬實。至
    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要支出共為18,618元
    ,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
    2第1項規定,以114年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
    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相符,堪信屬實。又聲請人育
    有6名未成年子女,分別年約11歲、9歲、7歲、5歲、4歲、1
    歲,111至113年均無所得,名下無財產等情,有戶籍謄本可
    參,復經本院調取其等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
    無訛,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
    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,又其6名未成年子女每人每月均領
    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3,008元,未滿2歲之子每月領有育兒
    津貼7,000元,亦有領取補助存摺影本可稽,此部分應予扣
    除,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上開每人每月最
    低生活費1.2倍計算,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共為43,330元
    【計算式:(18,618-3,008)×6-7,000)÷2=43,330】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扶養費後,已無剩
    餘,而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至少已達1,637,531元,亦有債權
    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可考,堪認
    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,而有清
    算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所定應駁回清
    算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司
   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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