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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09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
聲  請  人  
即 債務 人  何茂源  


代  理  人  陳錦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何茂源自民國114年9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;且無擔保或無優
   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者
    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
    生;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
    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
   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
    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
    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已知積欠約2,460,058元之債務,有
    不能清償之情,且曾於民國113年12月間,與最大債權金融
    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前
    置協商,惟協商不成立。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
    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
    告破產,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聲請人之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    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團法
    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、勞保職保被保險人
    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,並有調解程序筆錄可參,是聲請人既
    與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,其提出本件聲請,於法有據。
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,聲請人現受僱於鑫廉商行,每月
    所得約為28,950元,業據其陳明在卷,並有員工在職證明書
    可參,堪信屬實。至聲請人之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每月必
    要支出為17,076元等語,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,惟
    低於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,以114年衛生福利部
    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計算之數額18,618元,應
    屬確實。又聲請人之父母,分別年約68、75歲,其父111、1
    12年均無所得,其母111年無所得、112年有所得14,420元,
    名下均無不動產,有戶籍謄本、111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    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,堪
    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。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
    手足2人共同負擔,又其父每月領有國保老年年金1,857元、
    老人補助8,329元,亦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參,此部分
    應予扣除,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,以上開每人
    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計算,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3,52
    5元【計算式:(18,618×2-1,857-8,329)÷2=13,525】。
 ㈢綜上,聲請人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,已無剩餘
    。聲請人名下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、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,
    有上開公司保單資料可參,惟本院審酌上開保單未解約前尚
    無法用以清償,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至少
    已達4,956,799元,亦有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可稽,堪認聲
    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而有更生之原因。此外,本件
    查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
    則聲請人所為聲請,應屬有據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
    生程序。
四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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